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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21)辽1481民初3178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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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出庭作证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
四、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七、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审判员  杨昭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