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3民初4411号
原告盘锦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得胜镇三棵树村。
法定代表人:孙学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福惠,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彭涛,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庭外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盘锦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盘锦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鲁峰
审 判 员  郑力山
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