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1419号
原告: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源道172号和平丽景17-1-702。
法定代表人:单立新,职务经理。
被告:***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明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