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恒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盘锦恒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1419号

原告: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源道172号和平丽景17-1-702。

法定代表人:单立新,职务经理。

被告:***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廊坊市祝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明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