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717号
原告:***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兴油委。
法定代表人:刘绍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久红,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明,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辽河油田(朝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文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阁,总经理。
原告***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油辽河油田(朝阳)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4元,减半收取计13,352元,由***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景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