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红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红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四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1177号之四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2号1门。
法定代表人:张宏利。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30257934358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6572.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4507.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钱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