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红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红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璞韵香酿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执保72号
申请人:***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权,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璞韵香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平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司振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璞韵香酿造有限公司、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吉24民初447号之一民事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22050168713809111111_1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3471.35元(详见协执单位回执);
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158847795685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0元(详见协执单位回执);
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延吉公园支行0602011000001311账户存款(详见协执单位回执);
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长春临河街支行61060078801600000530账户存款(详见协执单位回执);
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157255513318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5865.09元(详见协执单位回执);
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163655217784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878.16元(详见协执单位回执);
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璞韵香酿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行158846660444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8046.17元(详见协执单位回执)。
依据申请人***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和(2021)吉24民初447号之一民事裁定,协助执行冻结措施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