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红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瀚,董事长。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吉2424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16426.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2年8月23日划拨了***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新工支行账户存款219572.28元。2022年8月25日划拨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盘锦新工支行的银行存款13489.20元。2022年8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9915.48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489.20元;至此,被执行人***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执行款项233061.48元,其中执行费3146.00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2424民初69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