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红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凯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189号
原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凯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园区街南工贸路**。
法定代表人:宫宁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提供)
原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41.00元,减半收取39,170.50元,由原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 钊
审判员 戚媛媛
审判员 房明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