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民初576号
原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新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5578242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佳化化学(抚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齐隆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675989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化化学(抚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登记立案,并给原告委托代理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与***电话确认,原告称其与被告自行和解,决定暂不诉讼,拒绝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