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华宇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华宇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3民初409号
原告:盘锦华宇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消防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迎宾路**。
主要负责人:**,院长。
原告盘锦华宇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盘锦华宇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程款1,312,360.12元,并自2018年7月10日始至工程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审判综合楼消防工程中沈阳瑞德消防有限公司未施工部分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工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工程款确定与结算部分根据审计审核结果进行结算,被告办清工程款结算手续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被告保留全部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施工完毕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总工程量无法确定,原告的起诉属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确定。原告可以在工程完工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盘锦华宇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姚红
人民陪审员杨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