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3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
于同年1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同年1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完毕。本院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上失信黑名单,于2023年3月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