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消防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消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经预交诉讼费100元,应退回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葛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