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龙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盘锦龙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初487号
原告:盘锦龙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大洼区大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彩云,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盘锦龙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彩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盘锦龙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龙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龙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盘锦龙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