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萍,盘锦市兴隆台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南蓝色康桥小区G-5-6号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0556506923。
法定代表人:李立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卫华,盘锦市双台子区诚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剑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