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102民初1535号
原告:聂慧国。
被告: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聂慧国诉被告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在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因此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阚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