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

聂某某与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完毕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126执77号
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198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号。
被执行人: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晋1126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404元,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8)晋1126执7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费56元由被执行人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玉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