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全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盘锦全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民初1636号
原告:信继兴,男,汉族,1944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旭东,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盘锦全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椿贸。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继兴与被告沈旭东、盘锦全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继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继兴负担。
审判员  王桂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闵 璐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