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1执保1号
申请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经营者:路梦珂,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仲裁委员会盘仲裁字[2018]第39号裁决书,责令被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鉴定费、仲裁费等义务,但被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