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辽1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路梦珂,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盘仲裁字[2018]第3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存款169.00万元,于2020年5月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67.10万元,支付执行费1.9万元。对此,被执行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的执行工程款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辽11执1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