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1民特5号
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路梦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懋乐,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向阳街033035:1-4、2-4。
法定代表人:***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盘锦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恒志
审判员*喜凤
审判员杨俊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