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镇。 法定代表人:**航,法定代表人。(按原告起诉状列明) 原告***与被告盘锦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