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艳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2966号
原告:上海艳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宋安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伟,负责人。
原告上海艳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艳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艳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艳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张红军
法官助理 顾春兰
书 记 员 顾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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