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芈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7民初7538号
原告:上海芈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9号-1。
法定代表人:姜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慧,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巧,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伟。
原告上海芈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芈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芈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芈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善熠

书 记 员

裴静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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