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4615号之三
原告:***,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琛,上海毅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联辉,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
诉讼代表人:杨文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润泽,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吴寅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倪小瑛
书 记 员 倪小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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