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熙明与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5民初4615号





申请人:石熙明,女,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琛,上海毅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伟,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石熙明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石熙明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11,792元的财产。申请人石熙明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11,792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熙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寅星






书 记 员


倪小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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