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490号之二
原告:上海碧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江区叶榭镇浦亭路186号225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碧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碧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碧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碧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1元,合计诉讼费2,146元,由原告上海碧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