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4579号
原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曹德方。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强。
原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荣国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