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1785号之一
申请人:***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鞠玉军。
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强。
申请人***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826元的查封、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天后宫支行;账户:21×××87_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赵 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