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1785号
申请人:***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鞠玉军。
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8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35826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8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78.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查封银行存款即2022年8月27日前、查封房产即2024年8月27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赵 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