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1785号之二
原告:***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鞠玉军。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强。
原告***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7元,减半收取347.85元,保全费378.3元,由原告***博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黄 欢
人民陪审员  赵 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