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1797号
原告:沈阳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百脑汇**1312B。
法定代表人:殷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春,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望街**div>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玉,女,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沈阳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4元,减半收取计6517元,由原告沈阳信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 杰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孙菁蔓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吕志真
书记员张紫涵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