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4040号
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62号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07949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平顶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8709722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东部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5元,减半收取4967.5元,由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