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40号
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62号14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研,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2022)辽0106民初61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27127.5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27127.5元冻结,或解除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