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夏云平,行长。
被执行人:圣***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盐厂家园*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杰。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盐厂家园9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杰。
被执行人:王慧杰,女,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圣***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慧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02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立(2017)辽02执101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8年10月15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已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其不再具有本案执行的主体资格,应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如魁
执行员 杨东辉
执行员 张建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