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旅开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
法定代表人:姜卫卓。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场新村盐厂家园。
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圣杰慧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场新村盐厂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慧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旅开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杰慧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12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2560万元,到位0元。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存款、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鸿翔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