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12民初298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圣***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盐厂家园9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与被告圣***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