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8执保272号
申请人:德州***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市天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丽水御尊家园四期8号楼7号门市商网。
法定代表人:李成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市天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营口市天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你,即未查到财产可以保全。
至此,对被申请人营口市天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428执保272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