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亿恒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亿恒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盘锦明利东星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亿恒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清华路北8甲1号。
法定代表人:曹树义,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福占,系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明利东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大洼区三角洲新材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墙,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董文文,系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营口亿恒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亿恒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营口亿恒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7.00元,减半收取6,358.50元,由上诉人营口亿恒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红
审判员 宋福田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文生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