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02执保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391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15442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892106。
被申请人: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6150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川0402民初1385号之一至十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并已执行完毕。要求解除本院之前裁定的保全。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立山支行14×××26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达到湾支行21×××25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21×××03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1×××61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达到湾支行06×××10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06×××09账户、兴业银行鞍山分行营业部42×××02账户冻结。
二、解除对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金杯牌车辆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