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13767号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瑞丰五金交电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火车站教师楼C栋1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城区瑞丰五金交电经营部与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城区瑞丰五金交电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2.50元,由原告惠州市惠城区瑞丰五金交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