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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桃源县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5民初3109号 原告: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朗州路水榭花城中城10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桃源县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洞庭宫社区建设东路00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半边街居委会沅安路550号(***文水资源勘测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1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919000元。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0元,减半收取计6495元,由湖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