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32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明超,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鞍山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珈羽。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台人社监罚字【2018】第1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罚款1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
人民陪审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巴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