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民初452号
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鲁阳镇东关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86238634E(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西网通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29599636X(1-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鲁山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鲁阳镇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86653122。
负责人:***,经理。
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鲁山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2元(已缴纳),由原告鲁山县鲁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利娜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利娟
书记员耿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