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8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1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由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