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执恢376-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机构代码:20855320-2.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恒,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义正,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18层180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9157-8.
法定代表人:梁江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向阳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851-2.
法定代表人:薛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修,又名王福,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洪石,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豫0423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福修、王洪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工费、材料费等损失共计2211393元,案件受理费33030元,由被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福修、王洪石承担2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仅发现王福修在银行有存款8118.85元,已被本院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虽有部分土地和房屋被本院查封,但因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叶茂庄村花园路东侧该公司开发的鲁山县新时代星级花园楼盘,属问题楼盘,暂不能处理,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423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程相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