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执恢3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机构代码:20855320-2.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恒,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义正,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18层180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9157-8.
法定代表人:梁江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向阳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851-2.
法定代表人:薛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修,又名王福,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洪石,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梁江河,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第三人:任卫,男,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
上列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合群,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汝南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梁江河、任卫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加之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梁江河、任卫未足额缴纳出资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梁江河、任卫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日由原股东史雪珂缴纳注册资本20万元、原股东河南展望无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80万元,并由河南鑫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于2008年3月4日注册登记成立.2008年4月3日,河南展望无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98%的股权中的48%以480万元转让给了第三人梁江河、其中的50%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了李广芬,史雪珂将持有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2%的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了梁江河,同日,经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将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梁江河、李广芬。2010年11月24日,李广芬将持有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了第三人任卫,2010年11月26日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将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梁江河、任卫。
另查明,1、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史雪珂出资人民币20万元、河南展望无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80万元分别于2008年3月3日缴存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筹)在中国银行郑州市顺河路支行(现为郑州市城东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该出资额1000万元被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6日分四笔全部支取。二、第三人梁江河受让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河南展望无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史雪珂的股权和第三人任卫受让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李广芬的股权,均签订有股权转让协议,且股权转让协议中均注明出资转让都于协议签订之日完成。
本院认为,第三人梁江河、任卫作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其取得股东权利是梁江河受让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河南展望无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史雪珂的股权和任卫受让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李广芬的股权,并依法经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而合法取得,梁江河、任卫与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河南展望无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史雪珂、李广芬各自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股权转让协议中均注明出资转让都于协议签订之日均已完成;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虽于2008年3月6日将其公司账户上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支取,但第三人梁江河、任卫当时并非该公司的股东,且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梁江河、任卫具有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相关证据,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梁江河、任卫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梁江河、任卫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王国鹏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相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