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执恢116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18层1805号。机构代码:67169157-8。
法定代表人:梁江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向阳路65号。机构代码:77219851-2。
法定代表人:薛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修,又名王福,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洪石,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后经变更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共计22113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负担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