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169157-8
法定代表人:梁江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向阳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851-2
法定代表人:薛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修,男,1971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洪石,男,1954年04月08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执行***与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王福修、王洪石其他案由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23执恢277号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毅平
书记员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