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执恢37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机构代码:20855320-2.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恒,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义正,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2号院4号楼18层180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69157-8.
法定代表人:梁江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向阳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851-2.
法定代表人:薛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修,又名王福,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王洪石,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7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查封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鲁山县新时代星级花园的25号楼的基础土地和26号楼1楼门面房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前引用)、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叶茂庄村花园路东侧该公司开发的鲁山县新时代星级花园的25号楼所占的土地面积为:58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国用(2011)第220077号的基础土地和26号楼一楼建筑面积为519.84平方米的门面房。
二、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李红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相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