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9民催7号
申请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鲁山县向阳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72198512H(1-1)。
法定代表人:薛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遂明,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为伊川阳河泉商贸有限公司、号码为40200052/23562858、票面金额为壹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票据丧失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俊芳